破产探秘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图鉴
受经济下行及新冠疫情影响,诸多企业不可避免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风险,甚至进入破产程序。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不够熟悉破产制度,大部分债权人对参与破产程序不够积极,对债权能否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也缺乏信心。其实不然,破产程序系解决债务公平清偿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路径,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多项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主动启动破产程序。本文将简要介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权利之一
启动权
实务中,很多债权人面临已取得生效判决,但无法执行到债务人财产的困境。同时,因为债务人是独立法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是按照采取保全措施先后顺序进行,保全在后或者未保全的债权人无法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实现债权清偿。此外,破产程序较强制执行程序,能够更为全面地查询到债务人财产,进而可以更高比例实现债权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依法启动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具体行使方式为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债权人通过主动启动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处置和分配,从而实现债权回收的目的。
权利之二
知情权
债权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一般知情权。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另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多处需公告的信息,如法院所作出的各类裁定等,债权人亦有知情权。
2.特别知情权。因债务人资产负债如何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故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以查阅债权表及债权申报材料等资料的权利,便于债权人及时提出异议。单个债权人还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充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
实务中,债权人一般仅关心自身债权申报和清偿两部分,对其他债权及债务人相关信息并不关心,未充分利用其知情权,缺乏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债权人如积极行使前述知情权,有利于债权人掌握破产程序中的各类信息,提高债权人作出决策的效率,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把控债权实现进度。
权利之三
决策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债权人会议职权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主要包括核查债权、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审议并通过包括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等方案的职权。前述职权中债权人应重点关注核查债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和审议并通过各类方案职权的行使。
实务中,很多债权人出于情绪等原因,故意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投反对票,实则为损人不利己。有的债务人有较好的经营条件,继续经营可以增加债务人财产,提高债权人债权的清偿额。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债务人的业务领域,对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经营,同意其继续经营。另大多数债权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对管理人提请审议的债务人财产管理等方案并未认真进行查看,更多的是随大流投赞成或反对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如何妥善管理以及如何处理,都会影响债务人资产的价值。比如留守人员的数量及工资是否合理、不动产是整体或分零出售更为合理等,债权人可以结合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管理、变价等方案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尽可能花最少钱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权利之四
监督权
债权人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因管理人依法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各项职务,如其行为不受监督,可能出现管理人滥用权利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故管理人需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2.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各项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将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价值是否贬损的问题,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相应受到影响,因此债权人可以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
3.对失职人员的追偿权。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是作为共益债务。因共益债务具有优先性,前述行为将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因此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向执行职务不当的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诉讼的权利。
破产程序主要由管理人负责推进,管理人的各项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均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通过行使监督权,可以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履行职务,当管理人出现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可及时制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权利之五
债权核查权
债务人负债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故法律赋予债权人核查债权表的权利。如债权人对债权表中本人或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后,有权要求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调整。如债权人不服管理人解释或调整结果,还有权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实务中,债权人更多关注点放在自身债权认定上,但其他债权人认定的债权金额及债权顺位同样对债权人影响较大。各债权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其他债权人的金额减少或顺位靠后,则债权人受偿金额将会相应增加。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如债权核查权、异议权等权利。
债权人在核查债权时可以重点审查几个方面:与债务人有关联关系的债权,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等,防止前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债务;审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核实担保是否成立、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等;管理人对各类优先权的认定是否合法等等。如发现问题的,债权人应及时行使前述债权核查及异议权,督促管理人进行更改。
权利之六
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对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如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申请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因各债权人的利益不同,债权人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因此有时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故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权。债权人可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对法院裁定事项的申请复议权。如前所述,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各项行为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如对法院作出的关于认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4.对实质合并审理裁定的复议。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4条规定,债权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不予批准担保物权恢复行使裁定的复议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2条规定,如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赋予债权人前述救济途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更好的行使权利,对于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会议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前述异议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前述权利,债权人同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人,应当更为主动和深入地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掌握更多破产程序中的信息,积极与法院、管理人联系和配合,督促法院和管理人履行其职权,从而实现债权尽快回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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